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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产业,创新是网络游戏的生命线;而作为一种赚钱的工具,开发网络游戏最为高效的方式则是“山寨”“换皮”。对一款成功的网络游戏进行“山寨”“换皮”可以极大地降低开发成本,“山寨”“换皮”的这一优势使得游戏商更热衷于模仿而不是创新,由此引发的过度模仿加剧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同质化现象。日益加剧的同质化现象已然威胁到网络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缺乏对网络游戏的明确定位。完善立法对网络游戏的定位是解决目前网络游戏作品保护乏力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炉石传说案,从基本案情中提炼出的争议点出发,结合当前我国网络游戏保护面临的困境、著作权法给予网络游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国外网络游戏保护模式比较,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进而提炼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网络游戏可否进行整体保护;二是网络游戏可否赋予独立作品地位。第二部分论述当前我国网络游戏保护面临的困境。本部分分别从著作权法现有作品类型无法涵盖网络游戏及实践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两方面进行论述,前者通过将网络游戏分别与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及电影作品进行对比,得出根据现有著作权法无法有力保护网络游戏的结论,为下文提出设立游戏作品的观点做好理论铺垫,后者则是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抄袭侵权行为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对网络游戏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网络游戏是否具有值得著作权法保护的经济基础进行分析,通过与第二部分的结合指出目前我国网络游戏正处于具有保护必要性却有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尴尬境地。第四部分是国内外网络游戏保护模式比较研究。本部分选取中国、美国、日本三国的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中、美、日三国保护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文章前两部分的论述,得出应当设立游戏作品对网络游戏进行独立保护的结论,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五部分试述我国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本部分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