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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借鉴国内学者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研究,以具体案例中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时出现的问题为线索,对如何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展开论述,并进行案例回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诉请合同无效或是法院以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频发。在搜集的具体的案例中出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立法意图、涵义及构成不清、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混淆三类问题。在理论界,学者们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有“隐藏行为说”与“规避行为说”及“混合说”,不同学说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不同认识,影响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认定。本文通过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释义,分析了“隐匿行为说”、“规避行为说”、“混合说”三种学说,赞成“混合说”,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同时具备隐匿行为行为方式的的掩盖性、隐藏性特点和脱法行为行为效果实质违法性的特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构成必须包括三个要件:(1)合同具有合法的形式;(2)合同具有隐蔽的非法的目的;(3)当事人存在通谋虚伪表示。本文对“合法形式”、“非法目的”进行界定,认为“合法形式”是指合同表面上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是否具有合法形式时,不仅要审查合同是否是依法成立,还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外的其他合同无效规定;将“非法目的”中的“非法”理解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将“目的”理解为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非法目的”即指“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间接规避强制性规则的效力性规范”,主观目的可从行为中得知或推知。本文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对比,认为两类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存在通谋;不同点在于:(1)前者不要求有合法形式,后者需有合法形式去隐藏合同双方的真意;(2)前者不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为必须,而后者必须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前者履行必将造成损害后果,而后者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也可能不造成损害后果,但是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不影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前者无效的原因在于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后者无效的原因在于其具有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目的;(5)前者当事人缔约意思本身是真实的,而后者当事人并无真实的缔约意思。本文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对比,认为两类合同相同点在于: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不同点在于:前者是直接违法,后者是合法形式下的隐藏性违法,具体来说:前者行为人不存在虚伪表示,后者行为人存在虚伪表示。本文认为,探求合同是否存在虚伪表示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但是此合同解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解释,《合同法》第125的规定不能适用此合同解释,不能从合同目的角度去推定合同真意,只能依据行为去推定,主要是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文本的契合度去推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存在虚伪表示。由于时间与精力有限,本文未对典型的假离婚骗取购房资格的案件中的离婚协议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进行论述,未对如何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非法进行深入论述,笔者将在今后的研究中主要针对以上方面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