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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过程中不免有伤亡,当出现他人重伤、死亡结果时,如何准确对相关人员定罪,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与难点。虽然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抽象的法律规定兼之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刑法理论界对其中的很多问题认识不一,司法处理的标准和裁判结果存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文选取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中争议较大的转化定罪条件和转化主体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第一章针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学术界的“客观条件说”、“主观条件说”、“主客观共同条件说”三大主流观点,虽然“主客观共同条件说”被多数学者所推崇,但是在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能并未发生转化。所以,笔者认为“客观条件说”的观点更适合描述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件。然后,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客观条件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罪过为包括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不确定故意。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对刑法理论界“全案转化说”、“致害方全部转化说”、“个别转化说”、“部分转化说”的比较,认为“部分转化说”的观点比较合理,即对造成伤亡的直接致害人和首要分子转化定罪。本文还对聚众斗殴罪的五种常见转化形式进行剖析,即本方人员致对方人员死伤、本方人员致本方人员死伤、案外人造成一方成员死伤、致无辜人员死伤、无法查清直接致害人。本文第三章讨论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三种特殊情形,对于一般参加者致人死伤时,本文认为可以比照积极参加者的相关转化规定来处理;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伤时,本文坚持不适用转化条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时,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聚众斗殴中死伤结果同时出现时的转化定罪问题,本文认为不论是同一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伤还是不同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伤结果,对转化主体都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