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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海事领域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不仅具有一般财产保全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特定财产的功能,又有为扣船申请人择地行诉或仲裁提供保证和创造条件的功能。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船舶扣押的性质及管辖权的认识有所不同,因此,两大法系国家曾对“一国法院是否可以因扣押当事船舶而取得对该海事争议的管辖权”有过巨大的分歧。为了协调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一些公约来统一这方面的立法。有代表性的有1952年和1999年的《扣船公约》。目前,在各国立法、国际公约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一般情况下,扣船地法院可以对海事案件行使实体管辖权,但是,应该受到“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一些法律原则的限制。本文结合了国际公约、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梳理了船舶扣押与案件实体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的历史及发展,并且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状况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船舶扣押与海事案件实体管辖权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引出文章的写作目的。第一章论述了“船舶扣押与海事案件实体管辖权的一般关系”。首先,对船舶扣押的定义、功能及其程序的独立性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两者关系立法上的不同处理、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差异逐渐减少的趋势。第二章探讨了“扣船地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限制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制因素:其一,当事人“管辖协议”对扣船地法院实体管辖权的限制;其二,“提单管辖条款”对扣船地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限制;其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扣船地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限制;第四,“专属管辖”对扣船地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限制。第三章探讨了“船舶扣押引起的海事案件实体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主要探讨了海事司法实践中主要的两种管辖冲突的类型——“重复型诉讼”和“对抗性诉讼”引起的管辖权冲突及解决的方法。第四章探讨了“完善中国关于扣船和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主要针对将扣船作为取得案件管辖权的充分条件引发的问题以及中国解决因扣船而取得的管辖权与其它国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结语部分总结全文,简要重申笔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