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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变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主体的变动而科学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主要寄托,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经过历次土地改革后,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保定市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一直没有多大的变动。对于农村人口而言,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应该通过完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调整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来确保其合法权益1。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博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状况的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来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在理论方面从必要性谈起并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者应具备的什么样的标准及其类型。第三部分介绍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变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利益冲突和突破限制的一些措施。第四部分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机制完善所应关注的基本原则、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的重点在第二和第三部分,通过对农村哪些人能够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探讨,反思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调整机制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进而发现在主体变动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存在的问题。本文的难点在认定农村耕地使用权主体的标准中,及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保障农村大多数人的权益。在现有制度与制度理想化设计之间必然有一个过渡,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发展改革阶段,我们应该采用怎样有特色的调整机制来保障变动中农村主体的合法权益,且该调整机制必须要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在农村探寻新的发展模式的浪潮中,无论是否直接经营,农村人人享有土地份额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面对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分包到户的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政策和法律规制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主体标准进行分配,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动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