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陆地区立法、学说及实务均认为债务可以转让。现有债务承担制度即建立在债务可以转让的基础上。通说认为,债务承担为债务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此说值得商榷。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选择资格,如无人身属性,可以转让。义务是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不可以转让。债务是特定人义务,当然也不可以转让。处分行为的对象只能是权利,不能是义务。通说认为债务可以转让,债务承担为债务转让合同,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债务不得转让,债务承担并非债务转让。债务承担其实包含以下行为:第一,承担人向债务人允诺,愿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债务。该允诺到达债务人即生效。如无对价,该允诺不构成要约,债务人得请求承担人按允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债务。如有对价,该允诺与债务人行为构成合同,但非债务转让合同,该合同无需债权人同意即生效。第二,承担人向债权人允诺,愿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债务。该允诺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如无对价,该允诺不构成要约,债权人得请求承担人按允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债务。如有对价,该允诺与债权人行为构成合同,但非债务转让合同,该合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生效。第三,债权人向债务人允诺,愿意免除债务人债务。该允诺到达债务人即生效。债务人债务因免除行为而消灭。本文第一部分为导言:现有债务承担制度是建立在债务可以转让的基础上,债务承担为债务转让合同。笔者对此命题表示质疑,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债务是否可以转让?第二,债务承担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何?第三,如何在法理上分析债务承担?本文第二部分为债务承担基本理论概述:此部分主要是对传统债务承担理论进行梳理,在梳理中,归纳出传统债务承担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为债务承担学说及评述:关于债务承担的法律性质,有六种学说,但笔者未见学者深入讨论,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学说逐一进行检讨。本文第四部分为债务承担法理分析:笔者将论述,债务不可以转让的法理依据,债务承担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法理上分析债务承担的法律结构。本文第五部分为结论:在法理上,债务不得转让。债务承担不是债务转让,而是其它性质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