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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是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寻求行政权利救济的三大渠道,将这几种渠道进行比较,我们发现行政复议有着很多的优势,比如便捷、效率、能实现政府自我监督作用等。基于此,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把行政复议构建成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复议中出现的政府公信力缺失,导致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之局面。近些年来,此问题也引起很多专家学者的重视,大多学者都提出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想以此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该举措的实施确实对此问题有所缓解,但还是不够。笔者认为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缺失,而要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加快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缘起。笔者先从我国行政复议证据的发展脉络入手,列明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阐述了我国已有研究成果及局限性,为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打好基础。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方法与途径。第二部分:相关性概念之解说。概念的认识对于我们解决法律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在本部分介绍了证据、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属性,旨在得出行政复议证据的相关概念及为本文中出现的关键词进行定义。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必须要解决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性质、功能、特征以及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关系问题,笔者在本部分对其阐释。第四部分: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比较考察。研究当前国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我国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来得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建议。第五部分: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进路。通过前四个部分的阐述,得出结论。我们应从加快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体系化、明确行政复议证据的证据资格、设置合理的行政复议证明责任、构建行政复议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构建行政复议决定书说明理由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