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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究自何时始,实无法确考。”1马洛里和埃勒斯指出,地役权的历史与人类对物的开发经营历史是相互平行发展的。2自地役权制度在罗马法确立以来,就在罗马经济发展中显示出了重要作用,为罗马法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先后继承了地役权这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以罗马农牧业经济为基础建立的地役权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巨大变迁中也不断演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没有地役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却设专章对地役权制度进行规定,如何更好的设计地役权制度,引起众多人的关注。本文拟从地役权的属性出发,考查地役权制度的历史及其现代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役权立法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一点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地役权的概念和特性。从人们现在对地役权概念解释的变化出发论述了地役权独特的法律性质:从属性、不可分性、内容的意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地上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差异。第二章是对地役权制度的历史考查。本章主要论述了罗马时期地役权制度向现代地役权制度的演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地役权制度在现代社会兴起的原因。第三章论述了地役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地役权制度在现代社会有了新的发展:地役权的立法模式由具体式模式向概括性模式的转变、权利主体的扩大化、有利于需役地利益原则的弱化、地役权内容的扩展。第四章阐释了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地役权的相关规定,然而,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涉及到地役权的问题。笔者从现代地役权的发展趋势势必影响我国对地役权制度的功能的发挥,对如何应社会需要和地役权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物权中地役权的立法提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