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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相继发生,各国监管机构对如何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越来越给予高度的关注。2008年6月28日,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该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生效。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而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简称“鉴证报告”)没有作强制性披露要求(IPO公司除外)。但据统计,2009年沪市主板披露年报的883家上市公司中有215家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且审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评价意见基本上都为无保留意见,认为被审计的上市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由于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同时会相应增加其法律风险及披露成本,那么它们为什么会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呢?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构框架。其次,对我国2009年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然后,针对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主要从公司自身特征,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告可靠性三个层面提出研究假设。通过运用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以下实证结论: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水平与公司规模、盈利水平、公司设有内审部门、国有控股等因素正相关;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水平与上市时间,公司有违规情形等因素负相关;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水平与公司财务杠杆,股权集中度、财务报告可靠性等因素相关性不显著。最后,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分别从宏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并说明了文章的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从而进一步完善研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