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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社会发展形成巨大的威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作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法律工具,已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和实践所认可。我国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构建了我国的交强险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其中未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加以明确,实属白璧微瑕。有鉴于此,笔者以之为毕业论文选题,以期为交强险的完善作抛砖引玉之用。本文的基本逻辑为:理论基础研究—我国司法现状剖析—比较法观察—我国法律构建。基本研究方法为比较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并以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为基点,通过围绕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中存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进一步提出解决和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期望能对交强险的研究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导论中明确指出目前交强险中就第三人范围规定过于单一,加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未出台,由此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引起广泛的争议:因法官对该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未统一执法尺度,人民法院常常各行其是,即使在审理同一案件时,上下两级法院也可能做出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外界对此褒贬不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不利于保护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为此有必要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正文第一部分中,首先对一般保险中的第三人进行界定,进而阐述在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界定,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受害者才能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受到交强险的保护;其次对不能成为第三人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因其对所控制车辆的作用程度不同,分两大类展开分析:一方面,就车辆实施直接控制,往往既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更是该事故的加害人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实际驾驶人),借助于被保险人在不同事故中的不同身份,如他损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驾驶人等四种不同情形的案例,阐明被保险人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另一方面就车辆根本无法实施直接控制,甚至间接控制力度有限的本车人员,通过阐述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受伤的本车人员界线不明确的典型案例,着力介绍本车人员在自损交通事故中受伤诸多情形下,各级人民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理由及其判决结果。综上,通过对上述情况的介绍,反映了交强险立法将受伤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许多的不可操作情形的现实状况。第二部分是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比较方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交强险各具特色,又分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和非以立法形式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美国、新西兰等国)两种情形,介绍这些国家和地区就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立法历程和理论成果。第三部分中,针对我国目前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界定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纠正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操作误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完善我国交强险,以求弥补交强险中关于第三人范围的不足之处,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正当权益。综上,通过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本文走出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误区,将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范围界定形成统一的认知,促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更大限度地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