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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为了确保专门性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搜集并保全证据,进而查获犯罪嫌疑人使其归案而采取的使用强制方法的侦查权力。强制性侦查权一旦采用,会涉及到广泛的公民权利,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程度也就可能会随着强制侦查权的运行而所有不同。由于强制侦查权本身的侵权性特点,一旦滥用,极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以及隐私权。所以,在具体的侦查权启动条件上,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限定。但是我国强制侦查权的启动条件相对来说还不太成熟,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向域外法治国家学习,尤其是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强制侦查权的启动条件来说甚是重要,毕竟我国并没有关于强制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强制侦查权的启动条件的完善进行研究。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强制侦查权的基本内涵。该部分从比较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着手,对强制侦查权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在具体明确了强制侦查权的定义后,又分析了强制侦查权的特征,包括强制性、侵权性和适用上的限制性三个特征。最后又分析了研究强制侦查权启动条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对西方法治国家的强制侦查权运行状况进行了论述。首先从英国和美国入手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制侦查权启动上的制约,然后又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三个国家对强制侦查权启动上的规定。最后比较得出了这些国家在强制侦查权启动条件上的经验,即司法审查机制和比例原则的适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强制侦查权启动条件上的不足以及原因。按照拘传、拘留、逮捕、技术侦查、强制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的顺序对具体的启动条件进行了分析,进而分析了我国目前强制侦查权启动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人权保障不足和监督不力两点。第四部分对我国强制侦查权启动条件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该部分分析了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从司法审查的主体和内容方面对制度进行完善;其次建议在刑事诉讼领域贯彻比例原则。最后与第三部分相对应,对具体的强制侦查权的启动条件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