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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性方针,明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应加快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步伐。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我国民法典的科学制定。因此继承法中遗产管理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无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只是在该法第16条1和第24条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继承法意见》)第44条3中原则性地规定了遗产执行、遗产保管和无人承受遗产的部分内容,缺乏对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终止等内容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的财富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发复杂,人口死亡率不断上升的社会背景下,因缺乏针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的制度,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等继承纠纷时有发生,面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国情,设置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因此提出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议,以期为遗产继承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救济路径,同时能对完善我国《继承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七章,约20万字。第一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遗产管理制度的界定,首先,考察当前学界有关“遗产管理制度”抑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学术纷争,从语义学与法学的角度以及对遗产管理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在比较分析当前我国学界有关遗产管理制度概念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证成遗产管理制度的应有含义。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担任或推选、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担任保护和管理待继承遗产的职责,通过其对遗产实施有效的管理使遗产在未被接受或抛弃前免受损毁,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的制度。同时提出遗产管理制度具有存续于特定的时间段、有特定的启动程序、主体是遗产管理人、管理任务通过各项措施辅助完成、遗产管理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五项特征。其次,为了更准确的确定遗产管理制度的含义,对遗产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遗产保管、遗嘱执行、遗产信托的概念与遗产管理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最后,按照继承种类的不同,明确遗产管理制度适用的范围,即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第二节对遗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探讨,指出完整的遗产管理制度应该主要包含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项内容。第二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历史演进。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古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首先,对古罗马法时期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指出其从“概括继承”发展到“限定继承”的过程中,已出现继承人、奴隶、遗嘱执行人、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国家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其次,分析日耳曼法时期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指出在限定继承规则下已出现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子女的父亲、国家权力部门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再次,分析中国古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阐述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与发展,指出我国古代社会已经有男性家长、寡妇、官府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第二节主要对近现代社会遗产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予以介绍,包括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遗产管理制度以及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第三节分析遗产管理制度历史演进呈现的特征,指出古代社会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以下四点特征,即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遗产管理的产生、遗产管理主体呈现身份继承的特性、君主特权干预遗产管理、男女不平等现象突显于遗产管理中。近现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表现出的特征则是取消以身份确定遗产管理人、平衡遗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确保自由与限制的统一、加强国家对遗产管理的干预。第三章构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正当基础。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构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指出遗产管理制度具有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的价值取向,然后分析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具体包括保全遗产、确保遗产公平和有序分配、保护遗产权利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第二节主要对构建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进行探讨。指出我国具有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正当社会基础,一方面是公民财富积累逐年增多、人口老龄化加剧、遗产继承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亟需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另一方面是民众在处理遗产管理问题上的传统习惯反映我国具备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本土背景。第四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域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对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四个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首先介绍前述各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然后对遗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主要包括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个方面,其中遗产管理人的内容又包含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是对英美法系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其考察的内容体例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致。第三节是对外国遗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评析,首先对两大法系国家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主要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最后总结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全遗产,保障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遗产的分配有序进行。但是具体到我国对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具体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设立都必须与该国自身的法律体系相适应,万不可生硬地照搬照抄,应该考虑到我国具体的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的国情。第五章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考察了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仅仅体现在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以及无人承受遗产管理的规定中。第二节在考察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遗产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即立法理念滞后、立法体例不科学、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和内容不健全,缺乏对遗产管理制度内容的系统规定,而且现有的遗嘱执行、遗产保管以及无人承受遗产管理的规定不完善。第六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遗产管理制度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为深入地研究遗产管理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管理制度,本节主要选取当前我国学者提出的继承法建议稿中有关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议进行系统的考察,这六份建议稿主要包括梁慧星等学者建议稿、徐国栋等学者建议稿、王利明等学者建议稿、张玉敏等学者建议稿、陈苇等学者建议稿、杨立新等学者建议稿。第二节主要对这六份学者建议稿进行评析,分别从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个方面对六份学者建议稿进行系统的比较评析。第七章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建议。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的内容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理念的建议。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贯彻的立法理念,应该是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所有遗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有效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节的内容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体例的建议。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应该是在民法典制定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的继承法分为五章的形式,将遗产管理制度的内容规定在继承法的“遗产处理”一章中,并在此章将其独立成节,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三节的内容是确立完善、系统的遗产管理制度之具体内容的建议。提出完整的遗产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其中遗产管理人的内容应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四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