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林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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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是财产权和私权,其实质为林地承包经营权,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林业之特殊性,集体林权制度建立伊始就受到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生态和所有制等各种因素层层包裹,林业管理者借林农基本生活保障、保护生态等目的,以“家长”的身份对林业和涉林之收益进行管理,忽略集体林权的财产权属性,对集体林权的取得、流转、行使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从而导致性质不彰、目的不显。此外,生态、经济等不同利益形态,国家、集体和林农等不同利益主体围绕集体林权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关系的交织导致林地所有权人与管理者职能混同,集体林权之权利边界模糊不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统一的保护。长期以保护生态利益为由对经济利益进行限制的模式削减了集体林权的财产权属性,且不利于林权人对林地及因权利行使而生的利益的再次开发与利用。针对集体林权现行限制存在的问题,首要是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促进林业健康发展,通过正外部性内部化为原则,以破解集体林权现行限制存在的难题。其次,还原集体林权的财产权基础(本质)属性,正视林地的生产资料属性,在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基础之上,赋予集体林权人充分的经营自由权。林业管理者与所有者必须并存,在林业局并入自然资源部的语境下,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下,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等等,如何行使管理者职责,激发所有者的激情,保障林权人的收益,促进生态功能不减基础之上的物尽其用。要从“家长”角色转为“服务”角色,还原林地所有权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促进林业的经济发展。在公权对集体林权进行限制时,其唯一的理由只能是为了保护比集体林权价值更高的利益,且该种限制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正视生态效益和传统经济效益的并存,肯认生态利益的经济化,鼓励集体林权人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方能用活用好资源,实现林改之真正目的——林业社会、生态和经济的三重效益有序、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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