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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于2015年5月1日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正式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并且实施。该制度是由陕西合阳县最先提出并实施,随后全国各地区也相继跟着实施。该制度有利于化解当前的行政审判难等问题。因此,本文就主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分析,着重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的问题,继而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思路。另外,通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司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尝试构建与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进而更好地推进此制度的实施,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以下就对每一部分作一个简单的介绍:本文第一部分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为基础,通过对相关概念的了解与把握进而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底蕴。对本文后叙起到开题与引领作用。本文第二部分简单阐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现状。由这一部分我们可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自下而上、缓慢推进而产生的制度,即先由各个地方探索、摸索,到达一定程度后,国务院及最高法再颁布统一文件、各个地方施行的制度;通过介绍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现状,我们可知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并不好,还有待我们去完善和加强。本文第三部分是以第二部分为基础进一步探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不同层面来思考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第四部分是以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阐述为前提,分别从内部制度、法院系统内制度及新闻媒体层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构想,为此制度的完善尽到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