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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举证负担以及证明不力时的不利后果承担。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事关当事人之“生死”,其重要性不容置疑。“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看起来一目了然,然而一旦置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之中,因其未对“主张”的性质进行区分、“举证”也仅指提供证据的责任,未触及证明责任的本质,其运用就会变得困难起来。反观外国法语境下的证明责任,大都包括对证明责任作败诉风险负担的解释,更好诠释了证明责任的本质。理论研究的缺失直观体现于立法之上,从而间接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如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运用过度、法官对当事人存在诉讼突袭等问题。因此对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研究,是一个传统而常论常新的话题。本文以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基本属性为切入点,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相关建议,帮助化解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思路如下:首先,指出我国传统分配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适用面狭隘的问题。这种对证明责任的谬误的普遍现象已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亟待纠正。其次,与外国法环境下证明责任之含义相比较,我国法律未对证明责任作规范解释,致使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也仍停留在主观层面。这种舍本逐末的价值倾向使证明责任分配也无法达到裁判、指导、及经济效益之功能。再者,阐述并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的异同,并深入分析我国学界在证明责任理论中的学说、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现状。由于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起步晚,借鉴成为完善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必要途径,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然而然的承袭了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土壤”的规范说相关理论,但同时英美法系国家的利益衡量说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事实证明,融合必然产生冲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未在立法上确立证明责任规范学说,另一方面是证明责任法律条文总体呈“空心状”,仅有框架而实质规定不足,这种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制缺失直接导致了上述问题。最后,指出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需要以原则为导向,从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上双重推进。为使证明责任分配在立法和实践活动中正常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以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建议确立以下五个原则:规范法定原则、法官能动性补充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人权原则。综合以上提出的种种实务性问题,笔者建议设立新型法官自由裁量模式、程序上自由裁量释明程序和证明责任案例指导制度,有力推动我国证明责任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