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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慈善事业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在社会救助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有助于克服和补充市场与政府局限性带来的社会公益领域的缺失,承担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对于国外先进的慈善立法和学术研究而言,我国的慈善法律制度研究才刚刚起步。胡曼莉案件让人们看到了慈善捐赠被侵占、被挪用,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反思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重要的慈善主体制度规制的不足。慈善事业、慈善组织的生命就在于诚信,大量善款被挪为他用,慈善目的得不到实现,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作为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中介平台的慈善机构的运作,单纯依赖从业人员的良知与热情是及其危险的事情,必须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按照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重新建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保障。此外,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2005年民政部门就已启动该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该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独立的民间慈善组织的缺失,正如王名教授指出的那样“慈善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民间慈善组织的发育问题。”这关涉慈善组织的角色定位、属性、治理结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的问题。构建有利于慈善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培育健全的慈善组织体,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慈善立法所面临的窘境。本文采取法理学法规范分析方法、法社会学及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分四部分对于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慈善、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一般理论。对慈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重点分析了慈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的法律特征,指出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构成部分,除了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特征之外,公益性及部分财产的捐赠性是慈善组织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对国外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介绍了美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其次介绍了德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最后在对比两国各自慈善组织法律规制的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相关可咨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慈善事业、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法制环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瓶颈分别在于:慈善组织法律定位不明晰;监督机制的薄弱;税法规制局限性等原因。结合相关法规、案例进行论述,力求“小切口,深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慈善事业、慈善组织法律规制的完善。分别从外部法律规制和内部自律机制两方面提出了自己建议。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规制应该从“严格准入”逐步转向“过程控制”,对于慈善组织的审批应统一由登记注册机关进行;慈善组织内部自律机制方面建议改变民间慈善组织“家庭式管理”、“能人效应”的模式,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设立权责一致的理事会。限于时间和本人的学识,本文定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