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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在我国开征已久,从“世称良税”到“存废之争”,其在我国的运行也打上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烙印。本文主要对普通印花税的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在理论分析中,对普通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做了概念界定(除文中特别提到,并不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到,印花税在我国的征收发展也是几经变化。我国现行指导印花税运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30年来,印花税运行情况良好,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在税制要素上,税目不能涵盖新出现的经济活动以及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税率与30年前相比,并未有太大变化,定额税率一直是5元,而30年间我国经济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税收征管上,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立法层级不高,刚性不强,有些规定与上位法相违背或者没能及时更新;在征管期限、地点上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规定;处罚措施上“轻税重罚”也没有得到较好的实行。在优惠政策上,比较繁琐并且不够简洁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须解决以便更好发挥印花税的作用。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开征印花税,通过研究国外印花税税制现状,比较分析税制要素、税负、征管制度等方面,总结国外印花税制度值得借鉴的优点,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印花税制度。虽然印花税的运行有许多不足,但并不能否认它是一个有价值的税种。印花税有利于筹集地方税收,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调控经济作用空间大;征管成本低廉,纳税人税收遵从度高;设计理念有利于优化税种出台,深化税制改革。印花税是一个值得保留并改革的税种,改革总体思路应围绕推进印花税税收立法进程,完善印花税制度,发挥印花税功能等方面加以改革。普通印花税制度改革可以从税制要素、优惠政策、征管制度等角度来完善。对税制要素不适宜部分进行整改,对未能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加以补充,尤其在税目设置上,要明确将电子凭证纳入到印花税法中,按照交易实质认定手段征收。简并完善优惠政策,规范优惠政策,清楚界定税收优惠对象。加强对印花税的征管,明确规定征纳期限和地点,有效管控零散税源,建立印花税税收风险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