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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的加深,生态正义内涵日渐丰富。从早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环境是人类利用的工具,到现代“生态利益共同体”,认为人与自然是生态环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统一的生态利益共同体。生态正义包含生态分配正义和生态矫正正义,生态矫正正义要求人类破坏生态但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之责任。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利用司法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之诉求,是对生态矫正正义的体现。生态损害赔偿额司法确定是将生态损害赔偿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货币量化的一个过程。生态损害赔偿额司法确定依赖于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其运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对生态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泰州案”天价环保赔偿是多方共同推进的结果,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赔偿范围和赔偿额的性质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额的证明标准仍为传统民事侵害标准,对生态损害赔偿额确定来说显得较高。生态损害赔偿额的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确定没有得到较为完善的生态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支撑,生态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磋商制度也不健全,并且履行保障制度不足。针对问题,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生态损害赔偿额提供法律规范依据;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和法律性质,降低生态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标准;重点是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设置磋商前置;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为推进生态损害司法确定提供物质保障,创新生态损害赔偿额支付方式,使其支付落到实处,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由此,为生态损害赔偿额司法确定提供有益的探索,为环境保护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