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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贫困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当前需要破解的世纪难题。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已到了攻坚拔寨的决战时期。十三五国家经济社会规划中指出要在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基本驱动力。农村反贫困必须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农村金融扶贫力度,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是实现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农村金融扶贫将成为解决我国贫困地区贫困问题的重要武器。但是,其运行问题丛生、效果欠佳。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亟待深入研究。构建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点要保护农村弱者的金融权利。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存在理念滞后、立法层次低、体系凌乱分散、政府定位不合理、实施效果差、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待全面改革与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制实践“自上而下”、“城市中心”的线性化思维模式、农村金融严格管制政策、利益配置失衡、激励约束机制缺位等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应在坚持普惠金融理念、精准理念和创新理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适度竞争、协调发展、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四个原则,从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一是要建立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农村信贷扶贫专项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二是要构建农村基本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制度,完善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保护制度和农村金融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扶贫监管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体系。三是要完善农村产业扶贫制度、农村金融征信制度,创新农村财产权担保制度等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