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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从公司获取利润的权利,对股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的情况之下,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公司的意志,而公司的意志被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原则合法地控制着。权力天生有自我扩张的倾向,大股东往往利用资本多数决赋予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压制小股东,弱化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甚至通过长期不发放股利的方式压榨小股东。在这种情况之下,资本多数决产生了异化,公司已经演变为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有权利必然有救济,资本多数决异化引发的股东间实质不平等要求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在现实生活中,资本多数决异化引发的侵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例子俯拾皆是,股东最初成立公司的期待利益落空,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进行研究,既有利于深化对资本多数决以及股东权利保护理论的认识,又有利于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侵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比较借鉴各国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同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机制的一些设想,以期对加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有所助益,进而促进股东间实质上平等的实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述,明确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分类、对其保护的依据以及对其保护保护的重要意义。首先,明确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念。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财产性权利,集中体现了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其次,根掘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层次性将其区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当公司存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的决议所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相应股利的权利,是一项既得权,具有债权性。再次,分析了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保护的依据和必要性。资本多数决滥用引发的股东压制行为,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合法”压制造成的股东间实质不平等,客观上要求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予以保护。最后,明确了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意义。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刺激投资的增长,有利于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第二部分介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事前保护方式,另一类是事后救济方式。事前保护方式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契约方式来实现。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事先约定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方式、股利选择权、强制性股利分配以及不分配股利时的退出机制等,一旦出现相应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依据协议或章程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事后救济方式主要依靠法律强制介入来实现,保护方式因不同性质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异。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其保护方式与普通债权类似。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其中强制股利分配之诉是直接保护方法,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股份回购之诉以及解散公司之诉是间接保护方法。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现状的分析。首先,介绍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其次,分析了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司不分配股利现象依然严重、股利分配方式中现金分配较少以及股利分配中小股东受压制现象明显。最后,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不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权利意识淡薄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对小股东保护不力是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机制的思考。在对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不力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机制的一些设想,包括提高股东的风险意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利强制分配之诉制度、放宽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以及明确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最后救济手段。其中,股利强制分配之诉是核心,它与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股份回购之诉、解散公司之诉一起构成了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