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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背景下,涉及家庭暴力的虐待罪频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虐待罪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人民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突出问题,无论是从人权保护,犯罪防治,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借鉴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看,我们都有讨论虐待罪的入罪条件,扩大虐待罪适用的主体范围,加重其法定刑,并且排除其在亲告罪犯罪体系之外的必要。司法实践中本身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就非常谨慎,一般要求有两次以上的报警记录或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保证书,而通常长期性、持续性的虐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因而要构成虐待罪更是难上加难。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适用,自诉到法院的更是屈指可数,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对遭到家长虐待而提起自诉的案件几乎没有司法判例。一方面是虐待罪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对其惩罚的不利,这就造成了一对矛盾。虐待案件立案偏严而处理偏轻的现象比较普遍,变相导致了虐待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