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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是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商业惯例实践和信用证实务长久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为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开拓了新的通道,同时也为银行和进口商(申请人)提供了可能双赢的机会。但是,由于进口押汇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开发金融业务借鉴国外相关实践的新产品,导致国内无论是法学界、银行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进口押汇涉及的法律适用、法律关系以及担保机制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目前有关进口押汇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并不完善,存在种种问题,而完善的进口押汇制度才能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在我国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中,银行业并没有统一的做法,但是信托收据是银行普遍采取的做法。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进口商(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可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并没有关于进口押汇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银行的这些做法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银行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因为现行法律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保障,继而导致进口押汇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的作用,一个好的融资方式最终只能被放弃。进口押汇业务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对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调整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模式,这对我国以后完善进口押汇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由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框架、体系均不同于他国。因此在借鉴经验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考虑客观情况与实际,另一方面我们要批判的借鉴,充分考虑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在我国出现相同的问题。进口押汇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充分分析我国关于进口押汇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同时兼顾我国国情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措施。完善进口押汇制度主要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入手,一是考虑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二是建立并完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三是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在立法并不能及时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出台司法判例引导有关进口押汇案件的处理;四是,在银行层面,银行业可以制定并完善有关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自律规范性守则。总之,国际贸易中进口押汇的法律问题存在已久,进口押汇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考虑我国国情、法律框架等方方面面。要批判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坚持中国特色,按照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逐步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