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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矫正仍是世界各国控制犯罪体系中的核心措施。我国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迫切需要对监禁矫正控制犯罪的效能进行正确认识与科学评估。论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对我国监禁刑总体控制犯罪效能进行了概括评估。然后通过对我国H省两所监狱217名罪犯、106名基层干警及部分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与访谈分析,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进行模糊综合评估,实证研究了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问题及差异。监禁矫正效能是在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正主体运用各项矫正措施作用于矫正对象,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和罪犯素质改善等刑罚目的的程度。矫正效能与威慑效能和改造质量等概念不同。我国的监禁刑具有矫正罪犯的效能,但其效能是有限的,对少部分罪犯难以实现矫正效果。矫正具有很深的理论根基,教育刑论、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罪犯人格改造理论和行为矫正理论等均为矫正效能实现的理论基础。监禁矫正效能受到矫正的本体要素如警察、罪犯、制度和时间等的影响;也受到技术要素如管理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劳动矫正等方面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外部多种要素的制约。评估监禁矫正效能具有不同的标准,现实标准主要有重新犯罪率和罪犯素质改善标准。本研究也采用了这一标准。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数据和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估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从我国监禁矫正效能概况看,我国的监禁率依然很高、罪犯的监禁压力较大,而监禁罪犯的违纪率很低,这说明监禁矫正能够发挥较好的效能。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发现,我国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犯罪的刑罚倚重程度呈下降趋势;破案率、监禁率、重刑率等因素对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破案率对犯罪率的影响程度要大于监禁率。在重新犯罪方面,我国的重新犯罪率相对较低;通过破案率等因素对重新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仅检出重刑适用率与重新犯罪率的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适用重刑并不能显著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禁矫正效能主要表现在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行为养成、文化提升、心理改善、技能习得和社会适应六个方面。通过调查数据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可以得出我国监禁矫正综合效能分值为63.796分、属于较好类型的基本结论。监禁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和刑罚类型以及矫正措施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上存在个别差异。监禁刑在矫正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效能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在矫正典型个罪方面,心理矫正措施的效能更为明显,尤其对绑架罪和诈骗罪的矫正效能要好。监禁刑在矫正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欲犯罪的效能上存在显著差异。监禁刑对财产型犯罪和性欲型犯罪的矫正更为有效,矫正暴力型犯罪的效能相对略低。监禁对初犯和再犯的矫正效能差异不显著。监禁矫正措施对再犯并不是特别有效。其次,矫正效能针对不同刑罚类型的罪犯也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刑罚结构中,重刑和轻刑在矫正罪犯效能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刑罚对重刑的倚重程度呈现下降趋势,尤以2012年达到了历史最低点。重刑尤其是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矫正犯罪的效能相对更低,并没有实现刑期越长矫正效能越好的局面。而轻刑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矫正罪犯效能。减刑和假释具有不同的矫正效能。减刑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矫正地位和效能。减刑的重要性位居各项矫正措施之首,其预防再犯效能也较好;而假释在防止犯罪方面位于最后地位。这与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偏低有关。因此,目前我国还不能直接用假释取代减刑。最后,监禁矫正效能在矫正措施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目前的四大矫正措施——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正措施、心理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均存在较大效能差异,而其下各项具体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更大。其中教育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而管理矫正措施的效能相对不足。心理矫正效能由于普及程度不高,对其评估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心理咨询的矫正效能较好,特别是通过对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在我国监禁矫正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本土化检验,验证了其较好的效能。总体来看,我国监禁矫正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但各项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较大。虽我国刑法中的监禁刑有趋重倾向,但重刑并不比轻刑更具较好效能。因此,将重刑限于对付严重犯罪,并用轻刑对部分犯罪合理分流可作为刑罚的进路。在矫正进路上,我国应深入探索循证矫正和项目矫正进路。要实现更好的矫正效能,应坚持矫正措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和专业性等原则。监禁矫正效能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将与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