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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证人作证难的重大问题,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已是当前司法面对的主要困境之一,并成为困扰司法改革的瓶颈。面对这一难题,各路学者专家从证人作证义务与权利保障等有限侧面进行反复论证,在企图找出一个治病良方的同时也陷入了大致相同的巢臼。笔者认为,制约证人作证的因素与解决办法虽然很多,但多数学者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进路:采取以退为进的办法。先划出一块属于证人不予作证的地盘,再辅以证人应予作证的义务与作证时的权利保障等配套措施。这样一来,证人应作证而不作证就失去了借口和理由,强制起来也顺理成章,它符合现代司法人性化的理念。况且,古今中外各国的诉讼实践也肯定了证人在特定情况下有不予作证的权利,我国现行诉讼法也不应忽略这一显眼的事实。证人拒证权正是在这一基本思路下闪亮登场的。证人拒证权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的身份,基于法律的规定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一概念着眼点首先在于界定一个证人,并考虑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牵连关系,譬如亲属、公务、职务等关系,如若有,予以排除其作证义务。拒证权的出现在于协调和平衡个案真实与特定伦理、社会关系的维护这两价值之间的矛盾。肯定拒证权,在于肯定基于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价值,通过阻止证人作证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来维系和谐的社会关系。这也是我国古代容隐制度和西方拒证权制度所恪守的底线。同时,由于个案真实和伦理、社会关系的价值之间孰轻孰重并没有一个恒久的标准,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给予拒证权也是合理的,譬如涉及社会重大问题等等。这也可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当然,理论再好也要能置入本体才能长出实践之树。对现实无益的理论是无用的。因此,拒证权必须被引入司法实践中,并逐步解决问题。我国当前面临的证人作证的困境和关口,既是对建构拒证权的挑战,也是契机。笔者正是看到了现实的需要,并在此牵引下,作了深刻的社会调查,独立审慎地来分析构建拒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构建其良好的具体的规则,着眼于解决作证难的良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