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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交由前位继承人继承,待指定条件成就或指定期限到来时,前位继承人再将遗产交由后位继承人,这一使遗产利益发生两次转移的特殊继承制度称为后位继承制度。在国外,后位继承制度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因其具有充分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使家庭财产保留在家族内部、充分发挥遗产利用效率、使有限的遗产在不同阶段分别惠及前后位继承人、保护未成年人或胎儿财产权益等多方面的功能,被众多国家立法所采纳。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并未规定这一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个人财富的积累促使民众多样化安排遗产的意愿日益增强,《继承法》在诸多方面都显现出滞后性,难以适应我国民众继承习惯以及继承观念的转变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后位继承遗嘱引发的纠纷,面对这类遗嘱,法院之间的裁判结果并不一致,在遗嘱效力认定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均持有不同观点。同时,虽然没有进入诉讼领域,以后位继承为实质内容的遗嘱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罕见,我国有许多民众通过订立混合型共同遗嘱来达到后位继承的效果,据统计,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人群中也有半数以上会选择订立后位继承遗嘱。另外,我国老年人再婚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伴随离婚率的不断提高,民众的再婚需求增加,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财产继承纠纷,生存配偶的晚年生活保障与被继承人子女利益保护问题皆可通过后位继承制度得到灵活解决。从我国法律中现有制度来看,后位继承制度与遗嘱信托和附义务遗嘱这两种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差异也十分明显,对比考察其他类似制度的价值功能与社会现实需要,后位继承制度更为适合我国的社会基础,特有的实现遗产利益两次移转的制度功能更加充分发挥物尽其用效能,而且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后位继承人,不可被其他制度所取代。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弥补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不足,完善继承法律体系,指引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在具体的制度规则设计层面,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现实需要,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经验,对前后位继承人的确认方法、后位继承中所涉遗产的范围、前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完整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