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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法规定的长时间剥夺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强制措施,一旦被错误适用,将对被逮捕者的一生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进一步细化了逮捕条件,但其将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以“可能”等字眼来列举,使审查人员在判定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否达到逮捕的必要时,依然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本文针对逮捕中社会危险性审查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研究,从立法、操作层面和思想层面等进行深入剖析,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对策。首先介绍了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及其特征,使读者有一个大致的直观了解;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逮捕中存在着对社会危险性含义界定不明确、评估内容不统一、操作层面混乱、证据审查形同虚设等问题,并进一步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逮捕阶段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业务考评机制设置不科学以及审查人员受到传统逮捕思想的影响等;最后,本章重点从国内外介绍了影响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通过完善逮捕阶段社会调查制度、设立社会危险性的双向说理制度、证明制度、建立社会调查数据库等方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犯罪学等相关知识综合考量,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否达到逮捕的要求。文章从证据角度入手,引入社会调查进行研究,以期对实践中漠视逮捕必要性审查、应当逮捕而不捕、不应当逮捕而捕的现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缓解目前逮捕率居高不下的状况,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