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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私家车是互联网与私家车相结合的独特网约车模式,其在引领出行潮流的同时也导致诸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随着网约私家车市场多元化发展,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变得愈加复杂。通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我国现存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赔偿责任编(草案)》及《保险法》等。网约私家车作为特殊的机动车形态,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了遵循普通车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暂行办法》及《服务规范》等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尽管目前存在正式法规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规制,但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部分案例发现,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无论是在法律适用还是在学界研究中,自网约车出现后产生诸多法律争议,其中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成为近年来关注的重点,这其中又包括对网约私家车平台赔偿责任的规定、网约私家车平台与司机赔偿责任划分以及网约私家车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在内的三个问题存有争议。网约私家车作为新兴业态,在国内尚没有完全成熟的法律规定前,应适当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本国的完善法律规范。英国与美国在网约车保险方面通过实施分阶段式投保规则来细化平台与司机的赔偿责任的做法有效地解决了司机与平台之间的保险矛盾,合理分配双方投保责任,该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值得借鉴;同时,英美通过注册司机的营运时间、工资标准以及是否受到平台严格控制等因素来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的方法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基于此,我国立法应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完善,第一应对网约私家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重新定义,其“互联网+”业态的特殊属性决定其不等同于普通机动车的承运人责任,将海上承运人制度与之作类比,确立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特殊承运人责任”;第二,网约私家车平台与司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实质是对司机与平台二者法律关系的梳理,在借鉴国外二元运行说的基础上,明晰网约私家车车主与平台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从而得出平台应当为司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替代责任的结论,同时,若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则平台有追偿权。另外,为防止因为《保险法》52条中“危险显著增加”条文的理解歧义而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运用重要性、持续性及未估价性三要素完善其界定标准;同时吸取英美国家有利立法规则在《暂行办法》中增加关于网约私家车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及使用UBI车险公平认定平台与司机的投保份额,设立分时段式投保规则。通过上述多种路径弥补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的立法缺陷,对促进网约私家车良性发展具有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