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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的发展,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将逐步被电子支付所取代。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电子支付,是主要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新型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其具有简捷、方便和高效的优越性,小额电子支付尤其是银行卡支付已日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普遍接受和运用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看,作为调整小额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的宗旨应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银行客户)的利益为根本。目前国际上对小额电子支付中的持卡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持卡人予以保护。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依赖商业惯例,其《银行业惯例守则》对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及维护持卡人利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随着小额电子支付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巨大的机遇背后也将潜藏着巨大的危机。其中,政策模糊、法律空白、监管缺位、业务失范是阻碍其健康迅速发展的最大绊脚石。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电子支付的专门法律、法规,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规定,但是,这些部门规章、规定并没有太多地关注持卡人的利益,而是把目光都聚焦在如何管理发卡银行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发卡银行的利益,对电子支付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及其分担问题更是没有作出具体地规定。在实践中,我国有关电子支付中的损失分担问题主要由各发卡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或银行卡领用合约予以规定,尽管对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性支付、支付指令错误以及支付指令执行瑕疵造成的损失规定了损失的分担规则,但不论是采用密码规则、挂失规则还是挂失+24小时规则,几乎都是将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分配给持卡人承担。针对损失分担规则的效力问题,无论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成本收益的经济角度来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的损失分担规则都是无效率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在损失的具体分担上,除了采用传统的归责原则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支付当事人的损失承受能力、损失分散能力以及损失减少能力和损失的执行成本,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小额电子支付的损失分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