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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这种信用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融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在很大程度上繁荣了经济、促进了消费、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的这种快速发展,以及起步晚、经验少的缺陷,使得利用信用卡进行的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透支这种信用卡的一大特色,为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提供了条件。并且在银行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的影响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作案方式与手段不断变化,使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的预防与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对立法与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准确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如何理解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及经济的良性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基于此,笔者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论文的选题,从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真实案例入手,来剖析恶意透支犯罪在实践中的难题。以李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来分析阐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通过对理论中三种不同观点的评析,得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持卡人以及经授权的实际持卡人;以个体工商户张某的恶意透支案为例,来阐释对此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提出恶意的时间点应产生于透支行为之前、“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结合各种情况综合认定;以许某恶意透支案为例来论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催收这一要件的认定问题,分析催收这一要件存在的必要性跟催收的实质要求。最后笔者根据现实的立法状况跟实践中本罪的认定难题,对本罪提出两点立法建议:第一,恶意透支既不同于其他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同于诈骗罪,其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恶意透支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自成一罪,从根本上解决本罪实践中认定的难题;第二,应出台相关规定遏制银行随意发卡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本罪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