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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损害赔偿包括婚内侵权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当下对于夫妻间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分析较少,本文以收集的案例数据为研究样本,从五个大方面梳理当前夫妻间损害赔偿中出现的问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进行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问题。针对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财产损害赔偿的有: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间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婚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法律没有单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一般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离婚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婚姻法中的特别规定既可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针对婚内财产侵权,目前法律不支持在婚姻关系出现期间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笔者从有夫妻约定财产的基础上探究婚内财产侵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行性。离婚时可以提出财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原本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虽然婚姻法仍然没有修改,但是笔者认为应该适用三年的时效规定。夫妻间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主要是精神抚慰功能,即通过物质赔偿给予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内心以宽慰,使无过错方内心的愤怒达到平衡,并在离婚后经济上可以得到一定的弥补;其次,也具有制裁与预防功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家庭和睦。二是本文收集120份案例,通过分析发现存在以下五个问题:夫妻间损害赔偿适用情形范围过窄;夫妻间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狭窄;关于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不够合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统一标准;无法救济婚内侵权。三是探究夫妻间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笔者对此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在立法上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事由;扩大赔偿的义务主体;完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举证制度;分梯度量化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构建婚内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