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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形式上,仅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下的,一种分类方式之一而存在着。然而,对于拥有这一属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决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判断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价值。第一部分,首先,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从现实理论渊源和历史文义演变,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其次,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梅兹格尔、库奈特、平野龙一等学者,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划分为四种类型。但与此同时,在具体观点上也不尽相同。耶塞克、魏根特以及张明楷教授,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划分为三种类型。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划分方式,张明楷教授的划分方式,与中国现行刑法典的内容相匹配,同时这种划分方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刑事司法裁判的大环境。然而,本文在张明楷教授划分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归纳,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法律评价认识要素和社会评价认识要素两大类。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所展现的刑法学功能进行推论。得出的结论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能够体现违法性功能,同时与实质故意理论的内涵相契合。最后,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整个犯罪论体系中(按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地位进行分析。结论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位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第二部分,引出规范性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问题,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中,聚焦理论和实务的难点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的基本法律。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有关规定,发现在法律规定的立法层次上,没有明确的关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规定。然而,部分由公安部联合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一些座谈会议纪要和单一性法律文件中,有专门作出,规定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处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问题,详细性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早已认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问题,影响刑事责任认定的倾向。其次,按照实证分析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检索,共检索到106篇法律文书。以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来检索,共检索到124篇法律文书。从上述法律文书中,提炼关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三个典型的案例,结合行为人对案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考证,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行为人缺乏对具体犯罪中行为,要求“明知”上的认识。进而归纳出,判决书中存在说理不够充分,定性不够准确,论证不够严谨的裁判问题。第三部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教义学语境下的,一般判断规则和不同类型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特别判断规则,进行介绍。首先,介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的两大基本判断规则,“外行人平行评价公式”和“借助中间概念因循涵摄”。其次,对“外行人平行评价公式”的“评价”在实践层面具体展开。对于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因素,在认识内容上的维度进行展开。围绕威尔策尔教授关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的具体观点,详细阐释“精神理解”所蕴含的层次。分别从,行为人“身份、背景”、“获取外部信息”、“工作网络”三个维度展开。最后,阐释“不同类型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下,不同判断规则的地图,不同类型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认识问题实践上,有不同的展开形态。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体认定规则不尽相同。这些具体认定规则的不同,根据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认识的角度不同,发生不同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