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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意见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证明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纠纷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也日益精细。在案情涉及专业技术时,鉴定意见往往在认定事实和划分法律责任上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在现实层面上,由于鉴定意见的过于专业性,已在部分案件审判中发生越俎代庖、以鉴代判的情况。如何完善我国的鉴定证据制度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本文针对目前民事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对于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能力不足的现状,从鉴定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价值出发,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比较,达到以法官自由心证能力为核心加强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这一论点的理论证成。同时根据对目前民事审判当中鉴定意见审查情况的实证分析,并结合自身审判实践,提出法官自由心证在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发展进路。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鉴定意见的内涵及其证据属性的介绍,同时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做了一个简要的提示。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鉴定制度的差异与融合。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鉴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鉴定制度的重点均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故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对我国法官自由心证在鉴定意见审查这一语境下的运用。本文在撰写末期恰逢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出台,所涉民事证据规则亦有相应改变,一时间学界对此次新法条文看法不一,笔者也仅在本文中发表部分个人观点。本文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如法官需要加强对可鉴定事项的心证,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鉴定意见确定有所区别的心证标准,笔者自认为在大体方向上是符合目前的审判需要,也是符合目前学界主流观点的。但是在细节上,则需要进一步推敲,而笔者也自知缺乏进一步归纳、总结的理论水平,故权作抛砖引玉,恳请相关的专家学者能够给予进一步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