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探析――基于对重庆市三起火灾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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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行为,是公安消防机构为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依法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为研究火灾规律、预防和扑救火灾提供依据的一种行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也是政府面向社会工作的一个窗口,如果工作做不好,将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损失核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其中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是火灾事故调查的基础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事故调查的结论环节。  近年来,随着火灾形势的严峻,火灾原因的复杂和多样;而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缺少系统全面的技术性规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致使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原因认定、财产损失核定和火灾责任认定时随意性大,缺乏科学依据和有力证据;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相关的诉讼案件随之增加。而公安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因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成为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截至今日,作为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职权的火灾事故调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标准仍没有定论。  为此,本文专门针对此问题进行论证。文章的第一部分列举了重庆市三起火灾诉讼案例,对相关消防行政诉讼复议案进行了列表,并分析得出现实结论。文章第二部分是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概述:首先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概念,其次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进行论述,通过对鉴定说与行政确认说两种学说的比较,得出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不属于单纯的鉴定行为,而是属于具有鉴定性质的行政确认行为的结论。文章的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诉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是权力制约的需要、行政确认行为自身性质的需要、保障公民诉权的需要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文章的第四部分着重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诉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诉的可行性的理由是:已经具备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司法审查的社会环境、现行法律法规未将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排斥出司法审查范围、我国法院具有对此类行政案件的审判能力和从诉的成本分析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符合诉讼效益原理的。文章的第五部分试图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标准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得到解决以后,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司法审查的重点应该是程序审查,即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例外原则。最后,笔者就消防法律法规在火灾事故调查方面的立法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性质和救济途径;二是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各项程序。  综上所述,作者撰写本文的结论是: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单方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其责任的划分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诸多权益。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该职权,是行政权力在火灾事故领域的具体表现。火灾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因此,应当对这一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救济,给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机会,应该确保对该行为的司法最终权。在进行救济中应该合理处理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在现实中促进该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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