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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名词是名词的一个特殊小类,包括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和表示处所的一般名词。甲骨文中的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包括方国名和地名,表示处所的一般名词包括建筑物、活动场所、地域等名词。以往对甲骨文处所名词的研究多着重于地望的考证,也就是多倾向于对方国名和地名的研究,属于历史地理学的研究范畴,如陈梦家的《殷虚卜辞综述·方国地理》、岛邦男的《殷墟卜辞研究·殷代的社会》等。直到1988年李曦的《殷墟卜辞语法》和2005年甘露的《甲骨文处所词研究》才专门讨论到甲骨文处所名词的语法问题。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殷墟甲骨卜辞中的处所名词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对其词法和句法功能进行全面的描述。本文对《甲骨文合集》前12册当中的处所名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总结出《甲骨文合集》各期处所名词的数量及分布状态,并从构词法、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三个方面,对甲骨文的处所名词的使用状况进行描述。最后,将非王卜辞《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和《甲骨文合集》第一期王卜辞中的处所名词使用情况进行了横向比较,并对《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进行了初步研究。
据统计所得,《甲骨文合集》中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有785个,一般处所名词有35个。2003年出版的至现时为止最新的甲骨文材料《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中,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共有47个(其中21个曾见于《甲骨文合集》第一期甲骨),一般处所名词有12个。
卜辞中的处所名词可与方位词等组合成表示处所范畴的处所短语,有6种组成方式: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一般处所名词;一般处所名词+表示地方的专有名词;方位词+一般处所名词;一般处所名词+方位词;方位词+表示地点的专有名词;表示地点的专有名词+方位词。
在语法功能方面,处所名词可以作介词“于”、“在”、“自”、“从”的宾语。可以作动词宾语,由存现动词、位移动词、田猎动词、征伐动词、居住动词、祭祀动词等支配。还可以作定语和主语。
在语义功能方面,处所名词在卜辞中可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表示事物存在/出现的处所,表示事物所属的处所,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表示运动的路线或方向。
本文还对《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中的处所名词作了初步的整理和讨论。非王卜辞《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是1991年在安阳经科学发掘整理出来的一批甲骨,是现时我国最新的甲骨文材料。在这689片有字甲骨中,共出现地名47个,一般处所名词12个。非王卜辞《花东》属于第一期甲骨,与《甲骨文合集》中的第一期王卜辞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处的处所名词都有作宾语、定语、主语的情况,并且以作宾语的情况居多,都可以作介词“于”、“在”、“自”、“从”的宾语。不同的是,《花东》中介宾短语“在+处所名词”比“于+处所名词”更多见。《花东》的“在+处所名词”在卜辞中,多表示占卜地点,用在卜辞前和卜辞后的数量相当。《合集》第一期王卜辞中表示占卜地点的“在+处所名词”绝大部分用在卜辞之后。
我们还对《花东》中的短语“在+处所名词”和“于+处所名词”进行比较,发现“在+处所名词”所带的处所名词多是表示地名的专有名词,只有少数是表示地名的一般名词,表现出一定的选择性。“于+处所名词”所带的处所名词既有专有名词,也有一般名词,而且数量相当。而从卜辞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在+处所名词”可出现在前辞、命辞中、卜辞末尾。“于+处所名词”只出现在命辞中,没有出现在前辞、占辞、验辞或用辞中。当“在”和“于”是介词时,介宾短语“在+处所名词”多与非位移性动词搭配,介宾短语“于+处所名词”既有跟位移性动词搭配的,也有跟非位移性动词搭配的。介宾短语“在+处所名词”既有在动词前作状语的情况,也有在动词后作补语的情况。介宾短语“于+处所名词”修饰位移性动词时,只在动词后作补语,而修饰非位移性动词时,既有在动词前作状语的情况,也有在动词后作补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