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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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种犯罪类型。不同的学者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及立法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位。因此,笔者在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本文能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刑法上的持有行为。包括持有的行为方式、持有的特征和持有行为犯罪独立化。笔者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对持有性质和特征的不同观点指出持有是不同于作为、不作为的独立的第三行为方式。然后笔者分析了持有构成特征的特殊性,最后指出持有行为犯罪独立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实质是刑事政策的选择,反映了社会对刑法价值取向的期盼。 第二章持有型犯罪基本原理。分析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形态、犯罪构成。笔者首先分析了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构成其他犯罪,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后笔者指出在犯罪构成上,持有型犯罪在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特点,特别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颇多争议。严格责任不应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第三章持有型犯罪的证明。阐述了持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内容、推定的适用、证明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首先,持有型犯罪的证明内容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除了一般犯罪需要证明的内容外,还有特殊的证明内容。其次,在适用刑事推定时应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控制管制物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定持有。最后,强调在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的承担上并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第四章持有型犯罪的价值评价和立法完善。笔者指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具有理论、实践和经济的价值,但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在价值取向上有不成熟之处,表现为人权保障关注不住,对司法公正造成挑战,因此需要完善,以体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统一。同时,针对持有型犯罪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缺乏规范性、罪刑关系失调等缺陷,笔者提出立法完善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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