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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是票据的其他原则的基础。票据无因性保障了票据的顺利流通,实现了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合理转化。商事交易在扩大和融合的过程中,统一性和技术性的迫切需要,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逐步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在立法中的确立不仅反映了一国票据立法的现代化和商事立法的体系化,而且还反映了该国商事活动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规定是不确定的、矛盾的,主要表现在《票据法》法条内部的矛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关于票据业务规定上的矛盾。笔者从我国鲁、豫、京、沪四省市辖区内的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网站上搜集到关于票据纠纷的案件共200件。笔者对这200件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157件,约80%是关于票据确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在上述157件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都引入了对票据无因性的思考。原告的诉词与被告的辩词之间,法官的认知与原、被告的观点之间,一审的法律依据与二审的法律依据之问,不同法院对相似票据纠纷案件原则与规范适用选择之间,都渗透着对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与否的激烈争论。这往往使得司法适用的成本增加。在票据法的适用中,因票据无因性立法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司法实践的混乱是诸多的,在票据的流转、承兑、贴现等活动所引发的纠纷的案例中均有体现。笔者从以上调研的案例中,抽取了五个关于典型的案例,分别是:关于善意持票人抗辩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确权纠纷案例;关于失票人权利救济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关于直接前后手的支票追索权纠纷案;关于空白支票的追索权纠纷案;关于贴现行向承兑行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这五个案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体现出了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陷,给我国的票据司法与守法的实践所造成的困惑。票据立法规定的不确定性致使票据实务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一)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法律的选择与使用的困惑;(二)增加了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成本,使得票据纠纷变得复杂;(三)票据无因性的不确定性弱化了失票人的权利救济;(四)模糊了票据权利人抗辩权的行使范围;(五)导致高上诉率,增加诉累。票据活动是维护商人的交易与信用为基础的活动,因而票据法的立法,既要注重其制度的公正性,又要注重其私法性。我们要从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