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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伟大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彭真作为新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利用主管政法工作和全国人大的有利条件和时机,为推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奠基人。深入研究彭真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实践,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而且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科学化无疑也具有启示意义。彭真革命生涯,始终重视法制工作,对制定和实施法律充满热情,并投入了巨大精力,做出了显著贡献。新中国建立前,担任晋察冀边区和东北局领导时,组织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垦荒条例、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村合理负担实施办法等的起草工作。还同聂荣臻等一起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这被公认为是边区的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文件。担任东北局书记期间,在中共中央指示下,彭真圆满完成《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编写工作。战争环境中,虽然彭真无法用更多的精力投入法律建设工作,但仅在晋察冀边区先后颁布的法令、法规、方针和政策等就多达309件,足见他对法制工作的重视,这些经历无疑为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彭真曾长期负责政法工作,对法制建设贡献良多。早在1951年,他就提出应该把成熟的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进而制定出完善的法律。1951年,彭真领导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的制定出台,使惩治反革命和“三反”“五反”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954年,彭真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制定工作,还主持了城市基层组织和公安的组织条例的出台,对建立起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贡献。1956年,在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起来时,彭真就强调应尽快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对加速我国的法律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彭真一恢复工作就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后,在他的直接领导下,花费仅三个多月的时间,就拟定出了各级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多部草案。其后在他主持下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以及民法通则草案、商标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新中国立法的重大成果,开创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为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彭真在立法工作中阐述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与法律的关系、立法监督等思想,以及坚持的立法必须从国情出发,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他的立法实践不仅大大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且对于今后的立法工作也有重要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