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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往往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侵害公益的行政行为,公民则无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反映了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无法对公共利益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西方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现实司法状况,试图提出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本文主要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着重论述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尤其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范畴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轨迹和历史演变的考察,探寻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规律,为构思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第三部分,主要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依据和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且完全可行。
第四部分,作为论文的重点,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选择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时效、诉前程序、激励机制与防止滥诉机制等角度,试图提出架构具有我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