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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入,在收获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与影响。海洋环境污染与人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保护海洋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新的诉讼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性文件中已具备初步体系。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我国海洋环境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精准立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各法院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认定不一致,资格适用混乱,因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受损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现有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合格的原告主体。同时,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社会组织与法定机关也同属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畴。海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应当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本文在总结符合条件的原告资格的基础上,研究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原告主体的性质,对实践中各原告主体的作用发挥进行总结,提出现存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最后,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公民诉讼在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可能性与弊端进行讨论,结合前文分析内容,对现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起诉顺位进行规划。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讨论基础概念性问题。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下的各类概念进行阐述,分别列举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理论等基础问题,总结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类型。第二章首先对我国立法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总结得出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三类适格原告主体的法理依据;其次结合我国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第三章主要探讨我国各原告主体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作用划分。首先对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定位,分析不同原告主体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在前文基础上讨论各原告主体的作用发挥,指出现存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第四章主要借鉴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讨论公民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以及弊端,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对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与制度发展提出了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