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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经济联系越加密切,积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不少国家实施对外开放、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方式。2014年,发展中经济体流入量达到7780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占比达到53.6%,这说明发展中经济体在全球化进程中越来越受到各国投资者的青睐。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过去30多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在金融危机后,中国为世界经济的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的企业也在这一过程中迅速发展壮大,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倡导下,不少有实力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进行投资,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在过去十多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数量获得了高速增长,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为中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提供了机遇。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跨国并购行业特征中,中国企业倾向于横向并购,且主要集中在工业、材料和高科技领域,反映了我国传统制造业企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看出高科技行业在近年来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从国家分布来看,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遍布世界主要国家。
本文利用2002年-2012年96起中国内地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跨国并购成功的研究样本,基于“法与金融”研究视角,分析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短期和长期绩效的影响,并检验并购方的所有权性质以及目标方的上市状态是否对这种影响有调节作用。本文综合使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对比分析法、分位数回归法、事件研究法分析了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绩效的影响。
由于新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制度环境、公司治理和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这些国家发起的跨国并购及其绩效有可能表现出与发达国家不一样的特征。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的短期并购绩效有显著的正影响,这是因为新兴发展中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当目标方治理水平相对较高时,并购方就能够享受目标方高治理水平带来的溢出效应,也就是说并购方可能出于提高自身公司治理水平的考虑,主动选择那些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国家的企业为并购目标。投资者有可能对并购企业治理水平的提高给予乐观的预期评价,进而对并购企业股价产生正向的推动作用。在并购方所有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分析中,看出,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能够降低目标国所在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绩效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中都有典型的政府参与特征,在中国的跨国并购实践中更是如此,大多数的跨国并购都由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所主导。当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时,尽管这类企业能够从政府获得相应的益处,比如更加优惠的税收、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等,但对于并购目标的选择和交易费用的支付等市场因素会受到不合理行政力量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的跨国并购活动有时是出于国家战略考虑,并购方议价意愿会有所降低,从而并购方支付的超额费用可能超过从政府获得的优惠。以上两方面因素都会降低投资者对并购方通过跨国并购改善治理水平的乐观预期,从而降低这一事件对股价的推动作用。
另外,目标企业的上市状态也对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并购短期绩效之间的关系有负向的调节作用,即当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时,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跨国并购短期绩效的促进作用减弱。这可能是因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当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时,并购企业通常由于议价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支付更高的交易费用,这降低了并购方通过并购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国家的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乐观预期,进而削弱公司股价的积极反应。
在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长期绩效的影响分析中,发现,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长期绩效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并购方并购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的企业时,目标方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的溢出效应随着并购整合的深入而逐渐体现出来。并购方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从而会推动公司股价的积极反应。在并购方所有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分析中,本文发现,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开展并购时,能够进一步推动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跨国并购长期绩效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国家,国有企业在投资优惠、风险防控、文化整合方面也具备一定的优势。中国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在发达国家执行效率更高,国有企业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国家对国有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支持力度更大,而且国有企业在这些国家更容易处理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另外,本文还发现,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果目标方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长期绩效的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比较成熟,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执行效率更高,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更加透明,这一方面促进了投资者对目标方的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并购方并购后的整合难度,投资者对并购后长期经营绩效的乐观预期会得到进一步增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并购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对于并购方来说也是一种实力的展现,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并购方未来经营绩效的乐观预期。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跨国并购为切入点,利用历年来中国非金融A股上市公司跨国并购成功的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基于“法与金融”理论,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绩效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并购双方的企业特征进一步考察并购方的所有权性质以及目标方的上市状态是否对投资者保护与跨国并购绩效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将有利于丰富国内外有关新兴市场跨国并购的研究。实践方面。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对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实施的区位和并购对象选择策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整体上获得了正的财富效应,中国“走出去”战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政府应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同时,民营企业跨国并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政府应进一步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扶持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力度,为有需求和有能力的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为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宏观支持。其次,政府应加速出台扶持中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海外并购的指引政策,以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交易难度,充实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际经验,从而形成海外投资的动态良性发展。最后,对于有意向参与跨国并购的国有企业而言,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如引进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长期国有控制企业应该进步一步利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加强监管,进一步促进长期绩效的提高。
本文利用2002年-2012年96起中国内地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跨国并购成功的研究样本,基于“法与金融”研究视角,分析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短期和长期绩效的影响,并检验并购方的所有权性质以及目标方的上市状态是否对这种影响有调节作用。本文综合使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对比分析法、分位数回归法、事件研究法分析了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绩效的影响。
由于新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制度环境、公司治理和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这些国家发起的跨国并购及其绩效有可能表现出与发达国家不一样的特征。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的短期并购绩效有显著的正影响,这是因为新兴发展中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当目标方治理水平相对较高时,并购方就能够享受目标方高治理水平带来的溢出效应,也就是说并购方可能出于提高自身公司治理水平的考虑,主动选择那些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国家的企业为并购目标。投资者有可能对并购企业治理水平的提高给予乐观的预期评价,进而对并购企业股价产生正向的推动作用。在并购方所有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分析中,看出,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能够降低目标国所在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绩效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中都有典型的政府参与特征,在中国的跨国并购实践中更是如此,大多数的跨国并购都由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所主导。当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时,尽管这类企业能够从政府获得相应的益处,比如更加优惠的税收、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等,但对于并购目标的选择和交易费用的支付等市场因素会受到不合理行政力量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的跨国并购活动有时是出于国家战略考虑,并购方议价意愿会有所降低,从而并购方支付的超额费用可能超过从政府获得的优惠。以上两方面因素都会降低投资者对并购方通过跨国并购改善治理水平的乐观预期,从而降低这一事件对股价的推动作用。
另外,目标企业的上市状态也对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并购短期绩效之间的关系有负向的调节作用,即当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时,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跨国并购短期绩效的促进作用减弱。这可能是因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当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时,并购企业通常由于议价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支付更高的交易费用,这降低了并购方通过并购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国家的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乐观预期,进而削弱公司股价的积极反应。
在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长期绩效的影响分析中,发现,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长期绩效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并购方并购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的企业时,目标方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的溢出效应随着并购整合的深入而逐渐体现出来。并购方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从而会推动公司股价的积极反应。在并购方所有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分析中,本文发现,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开展并购时,能够进一步推动目标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跨国并购长期绩效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国家,国有企业在投资优惠、风险防控、文化整合方面也具备一定的优势。中国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在发达国家执行效率更高,国有企业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国家对国有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支持力度更大,而且国有企业在这些国家更容易处理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另外,本文还发现,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果目标方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并购方并购长期绩效的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比较成熟,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执行效率更高,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更加透明,这一方面促进了投资者对目标方的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并购方并购后的整合难度,投资者对并购后长期经营绩效的乐观预期会得到进一步增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并购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对于并购方来说也是一种实力的展现,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并购方未来经营绩效的乐观预期。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跨国并购为切入点,利用历年来中国非金融A股上市公司跨国并购成功的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基于“法与金融”理论,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绩效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并购双方的企业特征进一步考察并购方的所有权性质以及目标方的上市状态是否对投资者保护与跨国并购绩效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将有利于丰富国内外有关新兴市场跨国并购的研究。实践方面。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对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实施的区位和并购对象选择策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整体上获得了正的财富效应,中国“走出去”战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政府应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同时,民营企业跨国并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政府应进一步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扶持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力度,为有需求和有能力的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为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宏观支持。其次,政府应加速出台扶持中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海外并购的指引政策,以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交易难度,充实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际经验,从而形成海外投资的动态良性发展。最后,对于有意向参与跨国并购的国有企业而言,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如引进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长期国有控制企业应该进步一步利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加强监管,进一步促进长期绩效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