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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第三人为版权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是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自1963年的“夏皮罗”案到网络环境下的P2P案件,美国的版权法间接侵权制度曲折发展。由于美国法律普通法系的特点,美国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在制定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反映,间接侵权的规则多以判例的形式体现出来,并成为美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基于这一点,文章从美国的版权间接侵权第一个案件开始,依据时间的顺序,依托典型案例,系统讲述了传统环境下(即非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时代初期、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间接侵权。同时,因为技术的进步,版权侵权尤其是版权间接侵权也会因为技术的前进而呈现出新的形式。如利用P2P软件进行代位侵权与帮助侵权。与此相适应的,美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发展出新规则来进行应对,如“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和“引诱侵权”等,以希望在保护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两者之间获得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正是版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相比而言,我国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法律规定略显薄弱与粗糙,只规定笼统原则,对于版权间接侵权没有清晰的界定,不利于立法者进行利益衡平,不利于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技术的进步。鉴于此,我国很有必要借着《著作权》法修订的契机,将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清晰规定以保护合法权益,并促进智力成果的社会传播。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借鉴,在美国版权间接侵权的基础上,文末提出一些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