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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优先购买权在立法上均得以确立是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使然。从优先购买权的历史发展和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其强大的社会价值和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随着市场自由的发达,围绕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产生了激烈的存废之争。但考察多国立法并没有对该项制度予以废除,同样我国现行立法仍然肯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我国对优先购买权制度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导致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概述对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描述,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优先购买权具体形态,分别探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性质,从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行使和效力等方面进行研究。论文第1章主要论述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展望。第2章主要论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性质,通过分析得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其物或是转让其权利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通过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意义。通过分析,提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即在出卖人尚未表示出卖或是不打算出卖特定标的物时,所谓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期待;当出卖人表示了出卖该特定标的物的意愿而尚未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此时优先购买权表现为订约请求权;当出卖人无视优先购买权人的订约请求权而与第三人达成买卖协议时,此时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第3章对优先购买权的取得和行使予以了分析,提出优先购买权的取得方式应包括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购买权的取得及行使条件需要法律明确规定。通过分析提出优先购买权的取得条件为:一、基础法律关系法定;二、基础法律关系合法成立;三、具备基础法律关系的特定身份;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通过分析,得出同等条件的核心内容为同等价格,但其他虽非以价值表现,但在法律上也能量化为金钱的条件,也可构成同等条件的内容。同时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一、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二、第三人的特殊身份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三、优先购买权处分的限制。第4章对优先购买权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进行了研究,内部效力指优先购买权的约束力;外部效力指一、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优先购买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发生使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效力。并且,通过对德国法律的借鉴,提出了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有物权性效力和债权性效力之分,物权性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应予承认。同时对优先购买权竞合时的效力冲突及解决途径进行了分析,详细的分析了几种典型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之间的竞合,如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第5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提出我国立法存在:一、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不统一;二、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缺乏系统性的整理;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四、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未予以明确的规定;五、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竞合的处理等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等不足。并且,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提出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上应当采用“债权+物权+特别法”的分散立法体系,且其重心应落在债权法;在适用范围上要承认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扩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并且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了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提出以下建议:一、合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以及除斥期间;二、赋予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以物权性效力;三、明确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四、明确“同等条件”的内容;五是明确优先购买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