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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中犯罪主体为单位的一种情况,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单位犯罪,仅从外部形式上列举几种特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且相对于个人贿赂犯罪,单位贿赂犯罪在立案、定罪、处罚的标准上又差异极大,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在个人假托单位或者只有单位之名而无单位之实的贿赂犯罪情况下难以正确认定。
鉴于法律上的这种缺陷,为避免重罪轻罚、有罪不罚,体现公平正义的法理念,本人深刻感觉到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引入明确、系统的理论,在必要之时来刺破单位这个“面纱”。本文从单位贿赂犯罪的性质、特点入手,对现已基本成熟的民商法理论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探讨,分析民、刑两大理论在引入该制度上的异同,重点阐述在单位贿赂犯罪领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行性,并研究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单位贿赂犯罪认定中适用的条件和具体情形,以期对刑事立法起到促进作用,对反贪污贿赂实践起到具体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