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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公司登记数量大幅上升,市场经济活力得到极大的释放。2014年10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五部配套规章开始推行,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信用监管新模式。在这一系列的改革过程中,市场经济活力得到空前的释放。同时,笔者也关注到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作为新鲜事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 本文以商事制度改革为背景,结合某市T区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践,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博弈论、治理理论等理论,以某市T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现状为基础,梳理当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本文在点明选题的背景、意义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有关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说明研究内容和方法,并指出论文创新点。然后,阐述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相关的概念和理论。接着,以T区为例,介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说明了工商部门信用监管的职能定位和比较优势,阐述了T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具体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而指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所面对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用公示系统不成熟、信用监管队伍能力差、社会信用氛围不浓厚等挑战。再分析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信用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机制不完善、信用公示系统不成熟、监管队伍人员老化、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等原因,进而提出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最后对研究内容做出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