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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P2P网络借贷的年成交量已经达到几百亿元,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对其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调整。本文对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权益保护进行了系统研究,尝试总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贷款人进行了界定。以借贷平台为中介的P2P网贷贷款人权利具有不稳定的平台特征,同时信息获取能力薄弱;在金融产品逐渐复杂和抽象化以及金融交易模式逐渐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今天,非专业投资者和大众投资者开始与消费者融合,成为金融消费者。P2P网络借贷贷款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身份转化同时也导致了P2P网络借贷贷款人到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转化和角色嬗变。而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多样性和非法定性网络借贷贷款人的法律权利被风险投资属性所掩盖。第二部分对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网络借贷贷款人在实践中保护的现状看法律的缺失导致三大类侵害类型,而三大类型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对P2P网络贷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仅依靠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难免针对性不强。在对网络借贷贷款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方面,存在如下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人投资没有限制;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造成的经营风险;由于目前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和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的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使网络借贷中贷款人的权益保护上存在巨大隐忧。第三部分针对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对于贷款人的投资应该进行必要的限制;应当确立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对于借贷平台的准入要有一定的资本限制,这样既能防止相关投资人的盲目投资,也能减少借贷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为网络借贷进行有节制的宣传,不做无理由的全部保证。让贷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审慎的看待网络借贷中的各种风险问题,任何贷款在发放以前都应当提前审核。针对网络平台的风险程度,设置合理的借贷限额,通过市场手段,加强平台对贷款资质的审核,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减少借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和监管,减少商业银行在监管中的力度,人民银行在进行征信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完善信用评级,银保监会应当作为网络贷款的主要监管方,将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范围,重视协会在网络贷款平台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