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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有7000多万户,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A股上市公司总计近1378家,总市值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通过向境内外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有力支持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发展。这十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令世人瞩目,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进程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还带动了金融资产和中介服务等一批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应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各类市场主体均不够成熟,如投资主体多位自然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等等。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长期以来缺乏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行存在的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市场上发生的对投资人权益侵犯的行为,仅有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承担,缺乏民事责任追究。投资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难以获得民事赔偿救济。长此以往将极大地伤害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动摇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在证券市场稳定有序发展中,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无论证券市场发达成熟与否、法律制度完备与否,侵权行为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即便在侵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市场内在机制较为成熟的美国证券市场,也经常暴露出类似“安然事件”、“世通公司”等隐瞒亏空和虚报利润几十亿美元的重大丑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强化监管力度,不仅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也应当对受其侵害的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孔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迄今为止,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规则的原则、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的十分原则,或者基本没有涉及,而这些问题又是审理这类案件所必须解决的。正是基于上述一些问题及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