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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法院审查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法院进行效力判断的理由是否符合理性。本文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院裁判实证考察的基本情况。本文选择适用广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作为研究对象,选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共选取案例427个。其中第五条的上诉率为50%,条款否定率为66.67%,第六条上诉率为43.63%,条款否定率为27.45%,第七条上诉率为29.76%,条款否定率为23%。法院在审查免责条款效力时,主要利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规则及不利解释原则。其中,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的共有401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93.91%;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的共有12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2.81%;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共有14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3.28%。第二部分,对适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案例的分析。该义务的履行标准应该是免责条款在保险凭证上有显著的提示,且被保险人进行了书面或口头明确说明。其制度目的在于消除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黑体字免责条款明显不同于其他文本,可以起到显著提示作用,已达到了适用该规则的履行标准;专业投保人因其知识、经验与保险人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故该义务履行程度可以降低;连续购买型投保人应根据前次购买时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判断本次购买时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否降低。在实务中,应防止法院对该义务履行标准或制度目的理解偏差而错误适用该义务的情况。第三部分,对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案例的分析。法院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带有保护投保人与受益人倾向,加重保险人义务,错误适用严重不公平条款规则。是否构成严重不平等条款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根据该规则,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免赔、间接损失免赔及亲属免赔条款不宜被认定为严重不公平条款。法院应避免在实务操作中出现法官根据自身生活经验,仅凭主观价值取向适用严重不平等条款规则的情况。第四部分,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案例的分析。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应依次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及无法利用其它解释方式排除的标准。否则不应该轻易适用该原则。根据该顺次的适用标准,对“污染”的双重解释符合该标准,运用该规则符合理性;对“逃逸”的双重解释不符合该标准,未运用该规则符合理性;对“客运驾驶证”的双重解释不符合该标准,运用该规则不符合理性。第五部分,提出需要关注裁判理性的结论。实际操作中,存在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滥用、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误用、错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情况,不符合保险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