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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现代政府存在的理由和依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利益结构日益多元化,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上不断增长,类型上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这一现状意味着传统的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己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从全球范围来看,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不仅是一种理论主张,更是人们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局限性的反思和由此进行的向善性探索,倡导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共同参与。实践中,政府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往往凸显出低效率、滞后性等问题,个人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即使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作用也极为有限。基于此,市场和社会组织便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关于这一点,从中国各地的公共服务多元化改革实践便可见一斑。但由于市场主体往往更关注利润增长,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分身乏术。社会组织在中国发育不久,规模尚小,资源匮乏,两种主体单一提供的效果和影响力并不显著,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种“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相互借力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本文在公共服务多元化理论视角下,尝试将社会组织与企业(市场)两个主体的合作视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一种新模式。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多元化,并非只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个人主体的各自独立式参与,也不仅包括公(政府)私(非营利机构、私营公司等)部门合营,还可以也应该包括社会组织与企业(市场)的合作。笔者选取上海市六家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访谈的形式探讨了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的主要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发现:第一,共同关注点、组织能力、关键人物、组织声誉(包含第三方机构推荐)、组织差异、媒体宣传、组织信任是影响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因素;第二,这些因素的地位并不平等,对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的影响程度存在显著差异;第三,这些因素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最终,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得以实现,并推动了社企合作朝着一种持久且平等的良性互动方向发展。此外,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合作,有主动型也有被动型,但本文对于哪一方采取主动合作问题不做探讨,只关注社会组织与企业最终走上了合作的道路这一结果。以期能为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实践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