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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公民社会对国家提供社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在国家社会提供社会服务进行行政干预时,行政法学界也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随着我国行政职能不断扩张,加之我国现阶段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出现了大量关于行政事实行为方面的立法较少、规范性法律文件较为混杂、执法混乱、救济无门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的现实问题,就必须加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要提高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必须先规范行政事实行为主体的行为理念,然后让理念细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则,最后是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