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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转折时期,这一时期民众的法律观念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即诉讼观念、契约观念和鬼神赏罚观念。由于社会、经济、国家制度的变化,宋代民众诉讼意识普遍增强,这既是他们法律意识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他们法律观念中最具有崭新意义和理性的地方。宋代民众诉讼观念的变化,对中国传统的“无讼”观给予沉重的打击,诉讼从此开始成为民众经常用以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这体现出社会弱势群体力量的增长,也透露出社会走向地位平等与权利开放的趋势。契约规则与国家成文法几乎同样普遍地为广大民众所承认和遵守,并在逐步被国家法律所吸纳。在农业、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中,人们常常在互相合意的原则下结成各种契约关系。对民众来说,契约有习惯法与国家法两个层次,民众选择往往在二者之间游移。宋代民众的思想观念中,还有一个由以“天”为首的鬼神组成的一个更为合理和公平的秩序系统,这个秩序之下,一切善恶都得到应有的赏罚,鬼神不仅对国家法律管辖之内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甚至对国家法律不能体察到的、隐藏的恶行进行惩罚;不仅对一般民众的罪恶给予惩治,也对执行法律者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上述三者实为宋代民众关于社会秩序与法律系统之观念的三个最基本的部分。其中,普遍化的契约意识与深刻化的契约观念是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基础性的秩序观念;诉讼观念则是民众在纠纷无法自行解决状态下的对法律的态度与认识;而鬼神赏罚观念是民众最理想的层次,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社会正义、法律公平的更多需求。